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定种类设备数量急剧增长,截至2025年6月,全市在用特定种类设备数量共9.3万台套,近2年平均增速8%,设备总量占全区22.3%,整体呈现出设备数量多、参数高、工艺复杂等特点,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及重大危险源状况变化较大。若发生事故如救援处置不当,将对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和损失,新的发展形势对高效应急处置提出更高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制定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十分必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牵头起草了《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征求了9个旗区和20个市直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采纳1条,其余部门无意见。此外,邀请国家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河南省特检院、济南市特检院等国家级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论证,之后经过合法性审查等手续,形成了今天的正式文件。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文件,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指导思想、编制目的和依据、响应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组织体系与职责,包括指挥部设置、指挥部职责及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办公室、各工作组、旗(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机构设立及职责,市本级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成立,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要求各旗(区)参照成立旗(区)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负责人及职责。如遇突发事件,市旗两级根据需要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现场工作组,下设综合组、专业处置组、环境监测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等8个小组。
第三部分为预警和预防,包括预警范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预防措施、预警行动和解除预警措施。预警范围规定了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范围以及属地责任落实要求;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预警信息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程序;预防措施和预警行动明确了特种设备主体责任以及监管部门风险管控职责。
第四部分为应急响应,包括事故报告、分级响应程序及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现场安全防护、社会力量救援、响应升级、新闻发布、应急响应终止等工作要求。事故报告明确了发生意外事故后使用单位、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分级响应程序及措施明确了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的措施;同时明确了发生不同级别事故时对应处置的指挥机构级别。一般事故由旗区响应,较大事故市本级启动预案,重特大事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处置程序对事故初始评估、确认危险因素、建立现场工作区、设立人员疏散区、抢救受害人员、事故现场处置方面作出了规定;现场安全防护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对应急救援人员、群众疏散、启动避难场所以及物资调配方面作出了规定;响应升级对事故扩大提高响应级别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新闻发布和应急响应终止对信息发布程序和事故终止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五部分为后期处置,对事故善后处理程序、社会救助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依据以及应急救援后期资料整理归档、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改进等作出了规定。
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对信息和装备保障、资金保障及宣传教育、应急培训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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